大学应享有自主权,评估不应以处罚为目的
来源:
编辑:
日期:
2011-01-23
浏览方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3272
《大学组织法》的改革为改变大学文化打开了大门,扫清了不利于迎接挑战、解决问题的障碍。
有人认为大学应当在严格的规章制度模式下发展,应该有所限制并始终接受监管,但是我认为大学不能总是被当作未成年的孩子,也不能总用不信任的眼光去看待它们。
给予大学更多的自主权,就是因为我们相信大学有能力改善高等教育。《大学组织法》为之奠定了基础:它使大学能够更为自由地定位,选拔教师,授予学历证书,推动学科领域改革,确定合作单位。改革将增加教学机构的财富、丰富大学系统,有利于良性竞争。
但是大学要得到更大的自主权,就不可避免地要为其行为向社会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我们必须记住:通过培训、研究以及传授知识,大学提供了公共服务。保证这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同样是大学管理者的责任。
因此,在《大学组织法》改革中,加强了国家教育质量评估局的建设。我相信,这将使整个大学系统受益。评估政策至关重要。它能使每个大学发现不足,同时向各管理层和社会提供关于整个大学系统现状的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评估不是以处罚为最终目的的监察机制,也不是一个消极的过程。相反,这是一个使大学实现自我完善的机会。我们应该使讲求质量、尊重评估的文化在大学中日益生根。应该把这种文化视为财富,视为能给大众带去更优质服务的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