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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投资移民的申请程序
日期:2012-07-23 浏览方式:  浏览次数:2135

1申请人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投资申请。

2新西兰移民局发出投资移民原则批准

如经过评估的主申请人满足高额投资类条件的申请人将被通知他们的申请已经原则上被批准。

3申请人收到后申请一个12个月的多次往返工作签证,可以登陆新西兰考察投资环境。配偶和孩子也可以申请12个月的旅游签证,孩子到达读书年龄的可以申请学生签证到新西兰读书(免交学费)。如果主申请人申请另外的投资延期,那么其工作签证和配偶、孩子的签证也将可以再延期相应的时间。

4需要在12个月内安排资金,把资金转移到新西兰并投资到移民局认可的方式

1)、当他们的申请原则上被批准后,主申请人须将指定的投资资金转移到新西兰。这些资金 

必须:

被最初指定的资金,

或从这些在居留申请中最初指定的资产中出售后获得的资金,

2)、转移到新西兰和随后以可接受的方式投资到新西兰的投资资金,必须来源于从居留申请中指定资金.

5当资金按照移民局的要求投资于新西兰后,一旦满足以下条件,发放居留签证

条件: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指定的资金已经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转让和投资;
提供一个在他们抵达新西兰之后,可以通过邮件联系的地址;

缴纳任何适用的移民费,以及,如果适用的话,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所有年龄满16岁或以上的任何申请人,已经符合英语要求(可以购买英语课程);和附带有1987年移民法第18A条件的居留签证/许可证的发放或授予。

6当投资满3年且在最后的2年内主申请人每年都累计住满44天,全家人将获得一个永久居留签证(永久绿卡),以后将不需要在新西兰住移民监,将永远保留新西兰的定居权,离开后任何时候再回新西兰将自动获得新西兰居民待遇。

7新西兰居民在5年的时间内(包括4年的投资移民居留期)居住满1350天,那么在第五年结束后就可以申请加入新西兰国籍。持新西兰护照,基本上所有国家都免签证。

 

附带移民法第491)条件的居留签证或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2009
年移民法第49(1)
在投资移民政策下获批的所有的居留许可,根据2009年移民法第49条,对签证持有人赋予以下要求. 而所有按照这个政策发放的居留签证或回程居留签证都必须指明,在移民法第18A条政策下持证人所需要满足的下列要求
1
、高额投资类主申请人须在新西兰保留一个为最少3年的合格投资.申请人必须在投资期内,在新西兰逗留最低要求的时间;
2
、在投资期内,主申请人地址有任何的改变都必须通知就近新西兰移民局的分支机构。
3
、在投资期满两年到期时,主申请人提出证明,证明他们:
 
还在新西兰保留被认可的投资
;
满足要求的在新西兰最低居住时间期限;

4、投资期限届满之日的后3个月内,如主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他们则需要向新西兰移民局提交相关所需证明。


491)条的规定:在新西兰停留时间的最短期限
在各类别投资移民政策下的主申请人必须在所需的投资期内至少逗留最低的时间期限。该时间的期限是:

a. 高额投资类 - 12% 每年(每年44天)。
投资期内的投资转移

在投资期内,投资资金可以从一个投资转到另一个投资,假如
a.
在投资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资金以纽币的形式留在新西兰;
b.
在投资期内投资资金仍在继续,以满足投资的所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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